南京物业管理规定

南京的物业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物业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物业管理委员会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自治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基本形式,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管理规约、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