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餐饮业油烟监测标准

江苏餐饮业油烟监测要求如下: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监测频率

规模较大的餐饮场所,监测频率应为每月至少一次。

小型餐饮场所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于违规油烟排放的场所,应加大监测频率。

采样位置和点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于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其中A、B为边长。

排气管横截面积小于0.5m时,只测一个点,动压取中值;超过上述截面积时,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采样时间和频次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烹饪、食品加工或其他产生油烟的作业)的高峰期进行。

处罚措施

对于发现存在违规油烟排放的餐饮场所,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措施。

排放限值

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油烟排放的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和管道时,要根据油烟的产生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量和净化方式,设计收集排气罩的面积,还要预留相应的排放管道,并且设置符合规范的采样检测口。

最终油烟的排放浓度要求是2.0mg/m³,小中大规模的处理效率要求分别为60%、75%、85%。

其他要求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餐饮业的油烟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建议餐饮业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油烟监测,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降低油烟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