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工资待遇

青岛市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这些待遇标准均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得到充分的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