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餐饮油烟处罚依据

济南市餐饮油烟处罚依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城市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法规

《条例》还指出,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地区及其周围,不得从事生产橡胶制品、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济南市对餐饮油烟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治以及关闭等,具体金额和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