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排烟规定
餐饮业油烟排放有明确的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油烟排放浓度
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净化系统效率
大型系统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85%。
中型系统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75%。
小型系统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60%。
颗粒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餐饮业排放的油烟中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不洁净烟气流量和烟气流速
不洁净烟气流量应不超过1000立方米/小时。
烟气流速应不小于5米/秒。
一氧化碳含量
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不大于1800毫克/立方米。
监测采样规范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排烟管的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这些标准旨在控制餐饮业油烟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确保公众健康。建议餐饮业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安装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以减少油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