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餐饮标准如下:
工作餐标准
省部级: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
厅局级: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
处级及以下:每人每餐不超过13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用餐内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其他规定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确因工作需要。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这些标准旨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确保公务接待的合规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