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餐饮标准如下:

工作餐标准

省部级: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

厅局级: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

处级及以下:每人每餐不超过13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用餐内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其他规定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确因工作需要。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这些标准旨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确保公务接待的合规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