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餐饮垃圾处罚办法

抚州市针对餐饮垃圾的处罚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对于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5000元罚款。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行为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餐厨垃圾收集、处理规定的行为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