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废气污染排放标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7日联合发布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将 分阶段实施。具体排放限值如下:
2023年12月1日起,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城市建成区内实施: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
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mg/m³。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mg/m³。
非甲烷总烃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
2025年1月1日起,该标准将扩展至全省各县(市)建成区。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建议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该标准要求,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并加强运维管理,以有效防治餐饮业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