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餐饮油烟污染的处罚

在广西,针对餐饮油烟污染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

在禁止区域内新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营业或使用,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严重情况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商未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的,由环保部门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擅自将管理楼层租借给餐饮经营者产生油烟危害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避免因违规排放而受到处罚。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也应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将不适合开设餐饮服务业的商铺出租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