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命名新规
大学命名新规
当前,中国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的命名进行了规范。以下是主要规定:
命名原则
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大区名称及其变体。
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不得使用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名称规范
高等学校名称应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因素确定名称。
本科层次高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高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
名称使用规范
在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时,不得使用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其他注意事项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