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一餐饮行政处罚
复一餐饮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送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经营或使用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送工具等污染,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货值金额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经营或者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经营或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货值金额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根据相关法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或者使用并因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货值金额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货值金额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