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疫情工资发放规定
在疫情期间,餐饮业的工资发放规定主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各地的具体规定。以下是主要的发放标准: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定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特定人群的特殊规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对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生活费标准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餐饮业的工资发放规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