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工会经费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我国工会工作的根本大法,于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国务院规定由其他单位拨缴的经费;
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依法留存的福利费;
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依法提取的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工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工会经费的条款有: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平均工资的工资报酬,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工会组织,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工会经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8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涉及到工会经费的条款有: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保障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于2007年11月14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保障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6月5日由劳动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对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监督。”
综上所述,工会经费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来源、提取、使用和监督等方面,为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工会经费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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