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产品提供规定

测绘产品提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密原则

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既要保证国家安全,又要适应对外开展各项合作工作的需要。

未经公开的测绘资料属于国家机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赠送、出售或在公开刊物、报纸上刊登。

审批程序

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项目,必须先搞清楚对方使用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需遵守国家测绘局的相关规定,并由国家测绘局或其授权的部门受理审批。

技术处理

对外提供的测绘资料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严格控制其范围和数量,确保资料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具体技术处理要求包括:

合作项目所需的平面坐标应提供不依自测天文点作起算点的独立坐标,如需提供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平面坐标和大地坐标,要加(减)一至三公里或一至二分常数。

重力成果一般不对外提供,特殊情况需经严格审批,且提供的坐标要加(减)一至三公里的常数。

地心坐标一般不对外提供,特殊情况需提供个别点的地心坐标,但不得同时提供地心坐标和国家统一坐标系的坐标,也不允许提供两种坐标系的转换参数。

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