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测绘操作规程
房屋测绘操作规范要求如下:
测绘单位资质要求
测绘单位应具备测绘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具备必要的测绘设备和工具。
测绘数据采集要求
采集房屋平面图。
房屋各层平面的几何尺寸。
房屋层高。
房屋电线、管道等设施的布局。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 = 各层面积之和。
净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 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的面积。
公摊面积 = 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测绘报告要求
测绘报告应清晰明确地描述测绘过程和所采用的方法。
报告中应包含各层建筑面积、净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结果。
报告应具备签章和日期。
技术规范验收
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进行技术规范验收,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内业绘图要求
必须先根据实测记录对照核准每部位尺寸。
必须按测量草图要求准确注明各要素,特别是座落、层数、建成年代、楼层平面分列、指北方向等。
尺寸应居中标注,不管碎部、大小,并且清晰、准确、位置正确,对相应或镜像关系的必须另行标注,不得省略。
对公用部分界限要清晰,用图标无法表示。
房屋边长测量要求
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或通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房屋边长测量应持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不超过规定值。
如果房屋边长实行分段测量时,各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不超过规定值。
房屋层高和墙体计算要求
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
外墙墙体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公共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规则围护物如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测量仪器的选用和校验
测量中所用的仪器和钢尺等器具,根据有关规定,送具有北京市仪器校验资质的检测厂家进行校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测原则
严格执行测量规范,遵守先整体后局部的工作程序。
必须严格审核测量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坚持测量放线与计算工作同步校核的工作方法。
定位工作执行自检、互检合格后再报检的工作制度。
测量方法要简捷,仪器使用要熟练,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力争做到省工、省时、省费用。
明确为工程服务,按图施工,质量第一的宗旨。紧密配合施工,发扬团结协作、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这些规范要求旨在确保房屋测绘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为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