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费不得加计抵减
根据相关法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餐饮费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以下是具体的法规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其中也提到了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综上所述,由于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