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园条件介绍

幼儿园办园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园舍和设施

必须具有与保育和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园舍应包括儿童活动的室内部分(如活动室、卧室、卫生间等)和全园大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应安全且设有游乐设施。

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经费来源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其他要求

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来源。

幼儿园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拥有合格教师队伍,教学场所与设施需符合标准,同时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