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校长权利

香港大学校长权利

香港大学校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权:

校长提名和安排中层干部,报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决策权:

在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上,校长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人事权:

校长有权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实行奖惩制,并有权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的各项条线工作。

指挥权:

校长有权统一指挥校内各部门的教育、教学等工作。

财经权:

在遵循上级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前提下,校长具体安排和使用学校经费,并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经济大权:

包括办公经费的使用和基建装修绿化工程的决策。

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包括制定并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计划,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等。

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包括制定并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等。

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包括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

包括主持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并拟出奖惩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