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分公司不能从事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物业分公司确实不能独立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以下是具体原因:

法人资格: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通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民事责任: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通常不得超过总公司,且只能承接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

合同签订:

分公司不能直接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应由总公司签订,或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委托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资质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不同等级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限制,例如三级企业不得跨地区经营,二级企业不得跨省经营,一级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总结来说,物业分公司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它只能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和经营范围内进行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