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分包界定规范
测绘分包的界定依据主要来源于《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
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结合以上规定,测绘分包的界定依据可以总结如下:
分包量不得超过总承包量的40%。
分包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格。
分包工作成果由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对发包人负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测绘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同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