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导师权利

研究生招生导师权利

研究生招生导师的权利主要包括:

招生参与权:

导师可以根据科研需求提出招生申请,参与招生工作,并在师生互选的标准和要求基础上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培养自主权:

导师可以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育人推荐权:

导师对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等具有推荐权,并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管理建议权:

导师有权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提出建议。

指导评价权:

导师参与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结论,设定论文发表和学位论文送审条件。

获得优先支持和奖励权:

导师享有优先获得人、财、物支持的权利,以及获得奖励的权利。

成果署名权: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对学生所发表成果的署名权问题。

申诉和复议权:

导师有权提出申诉和复议。

导师在招生、培养、评价和管理等方面拥有显著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导师能够有效地指导研究生,并确保研究生教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