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主要涉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的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等。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概述:

博士后制度目的

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

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管理机构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章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流动站和工作站

流动站设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

工作站设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

博士后人员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公用,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建造博士后公寓。

退站规定

博士后人员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等情况,应予退站。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期满出站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或相关人事部门办理。

其他规定

加强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管理工作质量。

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以上概述基于最新发布的参考信息,具体实施细节和更新内容请参照最新的官方文件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