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

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规范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清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适用范围:适用于武汉市市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城市容貌定义

包括城市建筑、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保持本地风貌。

城市容貌管理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内容。

各相关部门如城管、规划、建设、交通、房管、水务、环保、民政、公安、质监、信息产业、园林等部门按职责管理城市容貌。

具体规定

建筑景观: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空调外机: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不得占用人行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冷凝水应接入统一排水管道。

户外广告:内容应健康、外型美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行为。

以上是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