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残保金征收办法
武汉市残保金的征收办法如下:
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残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
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 = (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残人数) × 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残疾人比例1%以下的,按残保金年缴纳额的90%征收;
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残保金年缴纳额的50%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征收对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征收部门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