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防尘处罚依据

餐饮防尘处罚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摊点经营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备或者设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有污染环境等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注:该法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替代,但相关条款仍具有参考价值):

第四十三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综上所述,餐饮防尘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等。执法部门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