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落集体户口条件
南京落集体户口的条件如下:
具有南京市集体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具有南京市集体户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集体合作企业、集体农场、集体林场、集体渔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
具有南京市集体户口的城市社区居民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具有南京市集体户口的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 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 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3人以上,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 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 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