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排烟标准
当前,国家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要求如下: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相应净化系统的净化效率要求
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
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
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
对于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餐饮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60(无量纲)。
餐饮企业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去除效率≥60%的净化设备。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且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的污染物浓度。
这些标准旨在减少油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确保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环保法规,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建议餐饮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油烟净化设施的效率和稳定性,确保油烟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