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餐饮环保要求

厦门餐饮环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油烟污染防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在非禁设地点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应当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清洗,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应当通过餐饮业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或排向街面。

场地设置与改造

商住楼的非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可以通过依法加装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专用烟道,改造为非禁设场所。改造应当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且应当符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情形或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环境影响评价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必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保设施要求

餐饮项目选址应符合该建筑现行使用功能,并具备项目需配套的污水、油烟、噪声等各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条件。

噪声控制

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住楼内,在12时至14时30分、18时至次日8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在居住区、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餐厨垃圾处理

禁止将餐厨垃圾作为牲畜饲料;禁止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宾馆、酒店、招待所、酒楼、餐厅等所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必须按照日产日清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原则,采用合适工艺、设备自行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回收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

食品包装与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