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场所不得从事餐饮

居民住宅楼: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及其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不得进行餐饮服务。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禁止在这些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学校周边200米内:

不得有酒吧等餐饮场所。

幼儿园周边50米内:

不得有酒吧等餐饮场所。

易受污染的区域:

食品经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处理区内:

不得设置厕所。

住宅楼下的商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宅楼下的商铺不能开设餐饮业务,以免影响居民生活。

底层商业区域:

住宅底层的商业区域不得从事餐饮业务,因为此类经营会导致油烟和噪声干扰居户的日常生活。

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

如广州市计划禁止在珠江前航道洲头咀至猎德大桥及珠江后航道洲头咀至番禺大桥段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